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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_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范本
tamoadmin 2024-08-28 人已围观
简介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什么?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4.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什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如下: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什么?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4.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什么?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如下: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且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健全的卫生保护。
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人力部,由公司人力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当公司人力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我国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方针分别是什么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职业卫生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制度应该是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行政保卫科4、程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 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 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路”,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 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装置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专案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专案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专案的设计审查。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专案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 有关规定报批。建设专案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专案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 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 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 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按《事故隐患治理专案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 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储存期限妥善储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 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 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装置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装置、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 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和材料。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执行,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定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定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装置,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 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 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定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 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络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 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执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 *** 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 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 理水平。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 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 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什么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的安全方针和消防方针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嘛三个原则是什么安全生产方针的三个原则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方针:
在《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一书中提到,在1952年,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这6个字。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而确立下来。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005年10月11日, *** 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职业安全卫生包括( ) A.安全生产管理 B.安全生产 C.劳动保护 D.职业病防护 E.职业卫生 求答案ACDE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会议记录怎么写这个...就是谁说什么就怎么记啊?
现在职业卫生和安全是在一起的,正式名称就叫职业健康安全。你写成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就行了。
如果是会议纪要就是把会议上领导发言的和大家发言的主要内容分条写成来。
如果是会议记录就要是谁说了什么事都要记上去。
会议记录要真实的反映会议上的整个过程,会议纪要就是要把会议上所说的主要内容分条款写出来然后发出来大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哪四大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 *** 责任方,即各级 *** 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核设施的用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九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申请甲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建立题库。
第十六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因检测项目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并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玩忽职守,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技术评审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玩忽职守的,撤销其技术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进入专家库。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外,由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中专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第四十九条?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其中资质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
甲级、乙级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可延续;丙级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规定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x0d\\x0d\ 《职业病防治法》\x0d\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x0d\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x0d\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x0d\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x0d\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x0d\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x0d\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x0d\\x0d\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x0d\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x0d\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x0d\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x0d\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x0d\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x0d\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x0d\\x0d\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x0d\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x0d\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x0d\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x0d\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x0d\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x0d\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x0d\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x0d\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x0d\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x0d\\x0d\ *:关于台账:\x0d\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x0d\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x0d\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x0d\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x0d\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x0d\ 5.1.15 工种台账\x0d\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
目录
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2、 职业危害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3、 职业危害防治与实施方案
4、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5、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6、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
12、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
13、 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公司文件
文号:
公司关于成立职业卫生
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 年 月 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 部门。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组长:XXX
(二)、副组长:XXX
(三)、兼(专)职负责人:XXX
(四)、成员:XXX
(五)、图表:
(六)、工作职责:
1、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其他:
公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包括:最高决策者的承诺,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
总则
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度职业病防治与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
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取的改进措施;
3、技改、技引要求;
4、职工的合理要求。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举例)
一、配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生产命令单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容器和油漆,按配比要求完成配漆工作;
(2)完成每批的配漆工作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
(3)配漆开始时,必须打开排风扇以降低有机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
(4)配漆结束后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搞卫生清洁工作。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无设备;
(2)个人防护:在工作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爱护使用并定期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如: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二、喷漆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生产命令单上的要求将各种油漆用喷枪喷于产品上;
(2)完成每批喷漆工作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3)喷漆开始时,必须先打开送排风装置,以降低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送排风装置,油漆及甲苯容器必须上盖;
(4)喷漆结束后,在搞卫生清洁工作时,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送排风装置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
(2)个人防护:在加料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爱护使用并蒂奇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本预案。
一、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1、本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为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 为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
成员: 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下设办公室,
设于 部门。
2、本公司各车间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成员: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
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二、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三、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取的其他措施。
(八)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
险区。
五、事故的预防
(一)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三)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五)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
(六)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如下:全面性、不合理的制度设计、执行不到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推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同时,还需要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和监督,提高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1.缺乏全面性的问题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着只注重某些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的情况。例如,一些单位可能只关注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而忽视了化学、生物等其他危害因素的防控。这种局限性会导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无法全面保护员工的健康。
2.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着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制度中规定的防护设施和措施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此外,一些制度可能过于简单粗暴,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无法适应不同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求。
3.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即使有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如果执行不到位,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用人单位可能缺乏对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视,忽视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这种情况下,即使制度存在,也无法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4.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和义务。其次,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此外,还需要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5.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和监督
除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需要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和监督。用人单位应该自觉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为了提高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通过科学研究,可以深入了解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要加强技术支持,提供先进的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对象,为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承担,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六条 本规范运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企业必须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第八条 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九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要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立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对在野外或国外施工作业以及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规定的检查项目中,还应根据其作业环境、气候条件、当地疾病流行状况等因素,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表》作为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资料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健康情况分析评价报告,书面向受检单位报告。企业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职工本人,受检本人签字后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评价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对个体、群体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指标包括:职业病发病率、患病率、疾病构成比、平均发病工龄、平均病程期限、病死率、病伤缺勤率等。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现象,须组织进行作业环境职业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书一般包括:评价对象、评价人、评价时间、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和分析等。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要齐全、完整,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情况;(五)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统一归档,设专(兼)职人员妥善保管,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查阅、保密制度,由专人负责登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外借,只可复印给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企业内部工作调动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随同人事档案办理移交。职工离开企业,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事故管理。根据查询不挂科得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什么题目中有四个选项,分别是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与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管理和事故管理,其中正确选项为第四项事故管理。所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包括事故管理。事故管理指对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处理与预防措施,这既是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