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作文素材 作文素材
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_民办学校章程
tamoadmin 2024-09-01 人已围观
简介1.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怎么办2.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3.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要几天?4.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5.广东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审核备案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1.信息填报完整、准确。
1.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怎么办
2.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3.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要几天?
4.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5.广东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审核备案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1.信息填报完整、准确。2.各种资格证明文件需要扫描原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新修订的学校办学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变更后的章程需版面规范、信息完整。)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怎么办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培训)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审核备案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1.信息填报完整、准确。2.各种资格证明文件需要扫描原件。)2.一般情况需提供:新修订的学校办学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变更后的章程需版面规范、信息完整。)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要几天?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修订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审核备案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1.信息填报完整、准确。2.各种资格证明文件需要扫描原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新修订的学校办学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变更后的章程需版面规范、信息完整。)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广东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
一、、户口本二、学历证明三、教师资格证明四、学校章程五、消防验收证明
一、、户口本
首先,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和户口本。这些材料是用来证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也是办理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二、学历证明
其次,学历证明也是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必要材料。申请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学历证明,这可以证明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有资格从事教育行业。
三、教师资格证明
除了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也是办理办学许可证所必需的。如果申请者不是教师,还需要提供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成绩证明或教育部门的认证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可以证明申请者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养。
四、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是关于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办理办学许可证所必需的。申请者需要提供学校的章程,以证明学校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五、消防验收证明
最后一个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消防验收证明。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申请者需要提供消防验收证明,以证明学校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确定要办理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培训学校;
2、去工商局做名称预核准办理;
3、名称核准后就可以去当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4、拿到办学许可证后就可以去工商或者民政部门注册营业执照;
5、到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
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7、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具体要求:
(1)办学资金证明。
(2)办学场地(培训中心要求400平)。
(3)办学人资格(教师证等)。
(4)消防证明等等。
8、申报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粤教策〔2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党的xx届xx全会及《广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3〕27号)精神,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特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党的xx届xx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校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在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民办学校的不断发展,一些学校的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和学校发展的变化;部分民办学校对章程建设不够重视,没有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章程建设的主动性和依法办学的自觉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完善学校章程,发挥章程在学校实施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中的应有作用。
二、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必须载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相背离。
二是基础性原则。学校章程只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对于具体的、局部性问题需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自主性原则。学校章程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框架内,可以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内部治理结构、教师聘任及考核、师生救济渠道和办法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行使办学自主权。
四是特色性原则。学校章程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从学校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明确发展目标定位,培育发展优势,坚持个性发展,形成办学特色。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含简称、英文译名)、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3.办学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接受捐赠的规则和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的办法;
4.学校管理体制,董(理)事会、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等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任期、决策机制、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订程序;
9.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章程修订及备案要求
(一)学校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章程的修订要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学校要按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校举办者代表、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等。
2.调研征求意见。学校要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办学经验,广泛听取并吸纳教职员工、家长和社区的意见,要与学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及师生员工的要求与意愿。对章程意见的纳情况要作详细说明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 3.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修订稿完成后,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章程修订小组组长要将章程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见纳情况向大会作说明。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4.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章程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修订小组应当就章程修订及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5.学校董(理)事会审定。章程修订草案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董(理)事会审定,并需经过学校董(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校章程备案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设立后,学校修订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章程备案的机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民办中小学章程修订草案经学校董(理)事会审定后报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2. 学校章程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以学校名义提交《XX学校关于变更学校章程的请示》;
(2)修订说明,章程内容的特点、制度创新、自主权的落实及其实施监督等重要事项说明;
(3)新修订的章程(盖学校骑缝章);
(4)旧章程;
(5)学校董(理)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董(理)事会决议除了董(理)事成员签名,还要加盖董(理)事会的印章];
(6)有关佐证材料,如章程修订工作方案,章程讨论、审定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及纳情况。
(三)公布
学校章程草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登记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同时,学校应在本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四、依照章程实施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各民办中小学要把学校章程作为促进学校规范特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通过实施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校董(理)事会和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依法治校工作考核、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学校依照章程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中小学校。
联系人:陈遵;电话:020-37626593;传真:020-37626684;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1311室;邮编:510080。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月28日
法律主观:
办学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不是很难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上一篇:善行日记_美德善行日记
下一篇:志无悔_志无悔 陈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