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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_公共突发上报时间
tamoadmin 2024-09-06 人已围观
简介突发分级标准如下:(1)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突发的处理程序
突发分级标准如下:
(1)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突发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凡遇突发,必须保持冷静,立即取措施,并报告当值班长;
2、简要说明事发的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3、驱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
4、查看本部各类记录、出入登记、各电视录像,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
5、对勒索、打架,监控中心应密切注意事发现场的情况变化;
6、对纠纷应及时了解具体原因,积极协调,劝阻争吵,平息事态;
7、对伤亡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通知抢救工作;对明确已死亡的,应报派出所调查处理并通知殡仪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
第五条
突发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共同负责。
突发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发生地县级人民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报告。上级人民应当及时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院有关部门对突发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突发公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具体类别,级别划分如下。
1、突发公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
2、各类突发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作为突发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突发公共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V(一般)、III(较大)、II(重大)、I(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表示其影响局限在社区和基层范围之内,可被县所控制和处置;较大(III级)突发公共,表示其后果严重,影响范围较大,发生在一个县市区以内或波及两个县市区以上,超出县级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地(州、市)级力量方可控制和处置。
5、重大(II级)突发公共,表示其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一个地(州、市)以内或波及两个地(州、市)以上,需要动用省级力量方可控制和处置;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表示其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动用全省的力量甚至请求中央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超出地方处置能力范围或者影响全国的)由院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